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政策的调整
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政策的调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的吸收外资呈下降趋势。为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马来西亚逐步放宽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限制,对吸收外商投资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第一、放宽外资股权限制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政府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增资和扩大经营范围),除纸和塑料包装、塑料模具配备、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印刷、汽车电路衔接系统等6领域外,均可无限期地拥有100%的股权,无需再分配30%的股权给马来土著人士。服务业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马来西亚保险业的股权由以往规定的30%增加到51%;准许已有营业执照的本地电讯公司的外资股权从目前的30%增至49%,但增加外资股权必须事先得到马来西亚能源、电讯及邮政部的批准;允许外资在马来西亚股票行中的股权由30%增至49%。
第二、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近年来,马来西亚先后对外商投资行业进行了调整,由原来主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向农业和物流、旅游等服务业扩展。
第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限制
对于外商投资的上市企业和外商企业增资和扩充马政府鼓励的经营范围的,其董事会成员不再受“必须有当地董事”规定限制。
第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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