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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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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作者] 发表于 2022-8-11 1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为做好考试防疫工作,考生应认真阅读北京教育考试院、所在考点发布的考试公告等内容,并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凡考生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本次考试将于12月20日至23日为所有考生提供免费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具体安排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所在考点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考生参加考试时均须提供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由考点负责核验。
三、考生须从考前第14天(12月13日(含))开始,自行进行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期间,凡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及时主动向本人所在考点报告。
四、考前,考生身体状况出现异常的,须经卫健部门或医疗机构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五、考试当日,考生须凭下载的“准考证”、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绿色健康码,佩戴好口罩,经体温检测低于37.3℃后,方可正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体温异常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由考点依据防疫工作要求,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和组织考试工作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安排其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试当日,考生应适当提前到达考点,在考场内按指定位置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前须佩戴口罩,配合考点完成健康检测和身份核验等工作,进入考场后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考生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入场身份识别。
七、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与人之间间隔大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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