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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原有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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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作者] 发表于 2022-8-11 14: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题:请问《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23〕2号)第一条:“2023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中的原有规定是什么?
答复:现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2023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中的“原有规定是什么”做如下答复:
1.关于双证研究生。2023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按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招生相关政策,按教育部每年印发的招生管理规定(已在教育部网站公开)等文件执行。
2.关于单证研究生。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从2000年起,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联合组织考试发展为全国联考,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完成学业的学生有学位、无学历,俗称单证研究生。202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202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23〕18号),通知指出,为统一管理各类研究生招生工作,从2023年起,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管理。202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23〕2号),明确从2023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3.关于收费政策。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887号),通知规定,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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