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看完剩余价值的分配理论(四大转化理论)后再看本文
基本常识:
资本主义农业: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归大土地所有者占有;农业资本家租用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雇佣农业工人进行生产,剥削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土地分为:劣等地,中等地和优等地。
一、农业生产的特点:
特点1: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地生产条件决定,而不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
[性质]工业部门:社会生产价格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农业部门: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而不是平均水平)决定的。
[证明]:如果农业部门生产价格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那么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不能得到平均利润(农业部门内部的平均利润,不同于全社会的平均利润),则会退出生产。而土地是有限的,劣等地停止生产必然引起农产品产量↓,价格↑。农产品的价格一直要涨到使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也能获得平均利润为止。所以,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只能由劣等地生产条件决定。
特点2: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
[定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生产价格高于其价值,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生产价格低于其价值。”(“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部分的结论)
[性质]“农业生产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远远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因为农业部门相对工业部门是劳动密集型部门,V远大于C)
[证明]:由以上两点可知,农产品的价值高于农业部门的社会生产价格。
特点3:农产品按价值出售,而不是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
[证明]:职能资本生产领域,通过资本在部门间的自由转移,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按照由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确定的生产价格出售,并且生产价格经常与价值背离。但是在农业生产部门,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社会其他部门部门的资本不能自由的向农业部门转移,其结果是:农业不参与全社会平均利润的形成,农业的价值不转化为生产价格,农产品仍按其价值出售。
二、地租的图示
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领域,存在如下一系列关系:“
其中,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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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生产成本
(K) (优等地) (中等地)(劣等地) (售价)
←───┬────→|←──────┬──────→|←──┬─→|
平均利润级差地租 绝对地租
←农业资本家获得─→|←─────大土地所有者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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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表现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以及“农业平均利润”的关系
三、绝对地租:
农产品价值(售价)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地条件决定)的部分即成为绝对地租。
定义:绝对地租是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
实质:农产品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那一部分超额利润
条件: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
原因:土地私有权,或土地所有权垄断
四、级差地租:
个别生产价格(优、中等地)低于社会生产价格(劣等地)的部分,就形成了级差地租。
注意:租种劣等地不需缴纳“级差地租”
定义:与土地优劣等级相联系的地租
实质: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
条件:距离市场远近不同,和土地肥沃程度不同
原因:经营权的垄断(“经营权的垄断”主要是指对优等、中等地的垄断。垄断阻碍了农业资本在农业部门内部的自由转移,从而阻碍的农业的自由竞争。租种不同土地的人就可以长期拥有不同的超额利润,这些利润就是级差地租。)
形态:级差地租Ⅰ(自然形成),级差地租Ⅱ(人为造就)
说明:
1,农业资本获得的超额利润 = 价值(售价) - 个别生产成本 = 平均利润 + 级差地租 +
绝对地租。但是,其超过平均利润部分会被大土地所有者以地租的形式拿走,最后农业资本职能获得与全社会平均利润相一致的利润。
2,可以看出,大土地所有者可以获得非常高的超额利润,甚至可能比平均利润还高。大土地所有者仅仅是凭借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没付出任何劳动,却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必然是因为:他无偿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果实。这是一种不公平,这是一种由于财产的私人占有而导致的不公平。因而马克思讲,消灭私有制是解决这一不公正的一种可能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