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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速递每日一题 | 刑法押题:“但书”相关的论文学习 | 华政考研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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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day 发表于 2022-12-2 16: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标题:热点速递每日一题 | 刑法押题:“但书”相关的论文学习 | 华政考研热点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01

华政考研前言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02

本期试题/热点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刑法考研(一般来说,法综刑法必须关注本点,当然,刑法专业课也需关注本点哦)

【建议用时】:2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好好阅读和摘要

【题目来源和说明】:来源是热点和论文!

【开始学习】:加油哦

简答或案例或法条分析:关于刑法中“但书”规定的规则和理解,包括法条分析类的题型,都可以考察!甚至于,案例中,也可以考察“但书”

03

04

参考答案提示(学习开始……)

李翔(上海市曙光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出站,曾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工作特别助理,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化之非*

●李 翔**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做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 “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论文全文链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J8a05W49M1mnrBJ2obRkhw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以直接跳转

——以上节选自《震川考研增补系列》《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新增系列》

05

考生复习提醒

本次既是答题,也是补充!

建议每个考华政法学类研究生的同学都要掌握本文知识点!

不可放过哦!

另外,除了上述观点,我们资料中有关“但书”的知识点务必作为基础知识点掌握,如果实在不想看,也建议先以我们的资料内容为主进行复习,论文可以适当作为辅助学习来对待!记住哦,基础的才是最重要的!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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