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3届华政智能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 一起来对答案吧
一、23届智能法评价
【震川考研】资料总体评价
2023届智能法一如我们的预测,延续了2022届的考察模式,即:考察单选、多选、判断等小题型,知识点相对碎片化,但考点普遍常规,虽然有较为开放的案例题,但整体题目难度不大。
我们的智能法精讲笔记共280页,所有主观题知识点全部命中,目前已知的客观题也基本都能命中小点,但也的确出现个别细节点不涉及/不全面的情况,可见小题型考察有多细致!
从答题角度而言,小题型最大的好处就是,即便知识点不会,使用答题常识和逻辑关系也能做题,而且此种做题效率比利用知识点做题的效率可能更高。
另外,智能法案例题依然很灵活,但所涉知识点和“答案”却相对简单,编者认为,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并无定论,而且,答题过程中完全可以依照题目的线索和问题的逻辑性对结论进行推断展开!
对于2024届的考生来说,考智能法,只需本笔记即可,我们的资料综合了多方观点和市面主流数据法理论和知识点,不用其他参考教材!但学习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应当关注主观题类大题的背诵学习,二是要注意笔记中的有关细节,三是要适当关注我们公众号公布的智能法热点或增补内容,我们的资料提供全面免费增补服务哦!
二、23届智能法命中
一、单选(略)二、多选(略)三、判断题(略)
四、简答题
1、数据处理中个人权利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二篇第三章第四节
2、网络运营者数据安全措施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一篇第四章第90条
五、论述题
个保法中去标识化和匿名化及数据流通意义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一篇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章的法定概念”知识点及第二篇第七章第二节
六、案例题
1、IP属地是否是个人信息?
2、公布IP属地是否合法?依据为何?
【命中统计】本题开放题,一方面知识点可以参考精讲笔记中有诸多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定定义等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三、23届智能法简略答案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
【编者说明:以下考题均为考生回忆版,或有错误,还请理解!】
一、单选(略)二、多选(略)三、判断题(略)
四、简答题
1、数据处理中个人权利
【参考答案提示】知情权和决定;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带权;更正权和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和说明权;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二篇第三章第四节
2、网络运营者数据安全措施
【参考答案提示】我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确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2)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3)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4)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5)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违法犯罪证据的灭失。第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除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着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制度。因此,企事业单位应从人员管理、系统硬件、内控等多个方面着手进行合规整改,消除高危漏洞,减少行政执法处罚风险。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一篇第四章第90条
五、论述题
个保法中去标识化和匿名化及数据流通意义
【参考答案提示】阐释“去标识化”和“匿名化”的含义和基本知识点,同时阐释“数据流通制度”,并两相结合,适当分析即可。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一篇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章的法定概念”知识点及第二篇第七章第二节内容
六、案例题
1、IP属地是否是个人信息?
【参考答案提示】开放题,可以说属于,也可以说不属于,但如果说不属于,那第二问不好做,所以本题建议的答题思路还是认可它属于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第七十六条: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2019年4月1日)第3.1条: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即《35273号规范》(2020年1月1日),3.1条: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35273号规范》指出判定个人信息应当考虑两个路径,符合两个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生活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个人信息。
2、公布IP属地是否合法?依据为何?
【参考答案提示】不合法。如果回答合法,那本题后半句不好回答,也可能是本题回忆的题目有问题或者不全面,导致重要线索信息缺漏。
以下只展示符合本题逻辑的参考答案,不代表唯一标准答案。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对照这一定义,用户IP属地信息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因此,平台在进行IP属地功能开放时,需要公示开放用户IP属地功能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还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进行了规定,社交平台在处理用户IP地址信息时应当予以遵守。
【命中统计】本题开放题,一方面知识点可以参考精讲笔记中有诸多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定定义等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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